根据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发出通知,今后,政府部分公开信息将开始收费。
按照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在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费用。比如,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所收取的费用收入,将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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