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4 09:57:50 | 环渤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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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矿务总局成立

  1906年12月7日,袁世凯札饬周学熙筹办滦州煤矿。“滦矿”开凿矿井时期,开平公司在矿界和采矿权问题上屡次阻挠,但未能奏效。1908年滦矿出煤后,清政府外务部英籍顾问希立尔(Hillier)于1909年2月提出滦矿、开平矿合并的建议,双方谈判无结果。

  1909年秋,开平公司开始依仗其财力厚、产量多等优势,以降价倾销的方式在当地市场上抵制滦矿售煤。1910年6月,滦矿运销于天津市场的煤炭增多,开平公司又在天津市场采取降价销煤的手段,打压滦矿。

  滦州矿务有限公司销煤也随之降价,奋力抗争。滦矿为抵制开平煤,在外埠各地筹办分销处,以扩大销路,还准备将陈家岭附矿归并马家沟矿,以雄厚货力,与开平公司竞争。

  在两公司竞争过程中,1910年11月,美国实业团到滦矿参观,开平公司总办那森也趁机去滦矿了解情况。那森打听到滦矿煤运抵天津的吨煤成本远高于开平煤,他采取了扼制滦矿的办法:继续降价倾销,并在京奉铁路沿线设置“防范措施”,阻止滦矿煤外销。

  开平公司降价倾销煤炭使滦矿损失惨重。1911年3、4月间,根据竞争局势的变化,滦州矿务有限公司股东会议长孙子文与主要董事李幼香、李希明等多次商讨对策。他们为保住自身利益,在天津商会会长王竹林(1911年5月6日,那森在伦敦致电天津开平公司借给王竹林白银50万两,使其为开滦协议服务)撮合下,同那森和开平公司帮办萨敦(那森回国时为代办)进行会谈交涉。李希明等要求双方暂先和解,达成一项协议,以消除双方正在进行的跌价竞争。李希明等口头建议:滦州公司每天在华北(指北京和奉天之间的铁路各站及滦州公司各井口)售煤不多于500吨。售品中块煤占20%,末煤占80%。此外,平均每天出口煤不多于200吨,总计平均每天售煤不超过700吨。关于煤的售价,滦州公司的煤至少要比开平公司的价格每吨低两角。滦州公司还希望能够经由秦皇岛出口煤斤,按照费率表付给开平公司码头费用等。

  滦州矿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口头建议实质上是一个妥协性方案。但是英人认为暂时和解没有必要,最好通过协商将开平、滦州两个公司合并,组成一个新的英国公司。为了对滦州公司进一步施加压力,开平公司向滦州公司发动强烈的进攻,继续降低售煤价格,迫使滦州公司在1911年4月上旬的售煤由前一段的每日500吨,下降到120-150吨。当时滦矿存煤7万吨,准备卖完存煤再大量出煤。

  1911年5月22日,滦州公司派董事李希明同开平公司代办萨敦举行谈判,参加会议的还有德璀琳和天津商会副会长宁馨圃(1911年8月4日,开平公司拨款白银25000两给宁购买股票,如协议中有贡献即全部或一部分送给宁,宁在背后曾鼓动萨敦同滦矿干下去,迫使滦矿让步)。经过会谈,双方同意就滦州公司在新合并的公司中所得的利润比例、成立中国董事部、新公司的管理等项问题进行协商。随后萨敦提出了六条“合并条件”;李希明针对萨敦的“合并条件”,也提出“十条”反建议。

  1911年6月27日,伦敦开平公司董事部对李希明的建议表示拒绝。但7月21日,那森又致函萨敦,指示其在谈判中可以修改李希明的建议,使它符合开平公司的意见,但不能改动到中国方面不能接受的地步,并且强调必须保证最重要的三点:一是财务事项最高管理权应交给伦敦董事部,其属于中国股东应享有的部分,应交给中国董事部处理。二是总经理应由伦敦董事部征询地方董事部之后委任。三是李希明建议中提到的矿业法,应妥慎措词,以免将来修改是项法律时使公司遇到困难。

  1911年11月6日,那森同李希明又拟定了两公司合并协议10条,主要规定:成立一个华英矿务有限公司,股本为2000万两,开、滦各半,年利在15万英镑内按“开七滦三”分配。11月7日,滦州矿务有限公司董事部召开会议,认为该协议中滦矿吃亏甚巨,要求再行磋商。

  1911年12月29日,一直未出面的周学熙同那森就两公司联合问题,举行会晤。周对那森说,如果同意按“滦四开六”分利,即可迅速达成协议。那森认为“四六”分利对开平公司是得大于失,于是,他于1912年1月2日向伦敦开平公司董事部报告,希望董事部批准开、滦合并。

  1912年1月19日,滦州矿务有限公司召开第二次股东特别会议,讨论由董事李希明拟撰的“开滦矿务联合公司组织办法合同草案”。这个合同将“合并”改为“营业联合”,年利在30万英镑内按“滦四开六”分配,10年后可赎回开平公司。经过一番争论,股东会议推举周学熙、李希明、李伯芝为全权代表与开平公司谈判。是年1月27日,由开平公司代表那森,滦州公司代表周学熙、李希明、李伯芝,见证人萨敦、德璀琳签字画押,议定了《开滦矿务总局联合办理草合同》。次日,周学熙向直隶总督禀报,称合同“首先声明开滦矿务局遵照中国矿章办理,并请中国政府委派督办,有监察保护之权;……对于股东权利,亦极注重。职公司股额500万,实收不过300万,现提作英金100万英镑,与开平立于平等地位。”但是,那森却在1月30日给伦敦开平董事会的信中对合同条款做了如下解释:关于“总局应照中国通行矿章办理”,那森认为“矿务局将不受现行法律的管辖,这一条指的是今后另行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必须得到列强的认可,然后才适用于中外合办的采矿事业”。关于委派督办的条文,那森说:“它将给我们一位由我们支薪的中国高级官员,随时能为我们争取各项特权和租让权等等。……他无权干涉公司的业务”。关于经营权利,那森说:“中国人始终表示十分情愿把控制权交给本公司”。关于股额的条文,那森说:“这一条没有什么特殊意义,它仅仅是为了使中国人满意而订立的”。也就是,利润分配已规定“开六滦四”,滦矿股本额再提高些,也没有什么意义。

  是年2月10日,新任直隶总督张锡鉴札饬滦州矿务有限公司“草合同”已由袁世凯内阁批准。3月27日,张锡鉴通知滦州矿务有限公司,外务部与英公使批准联合办理“草合同”。4月5日,张锡鉴通知滦州矿务有限公司,由袁克定(袁世凯的儿子)任矿务局督办。

  1 9 1 2 年4月底,经过开平、滦州两公司代表和双方聘请的律师甘德(Kent)、马尼尔(Mcneill)讨论,起草了联合办理的“正合同”,分发两公司审查。是年5月18日,滦州矿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特别会议,讨论“正合同”草稿。会上,股东持有两种意见。经过股东324个票权的表决,赞成用“草合同”作为“正合同”有320票,反对的4票。因此,确定用“草合同”17条和附件9条,另加副则8条为一件,作为“正合同”。那森认为“草合同”与“正合同”一样便于执行。

  1912年6月1日,开平公司代表那森、滦州公司代表周学熙、李希明、李伯芝以及见证人马尼尔、甘博士共同签署了《开滦矿务总局联合办理正合同》。这个合同在声明承认“草合同”和“附件”的基础上,又订立了“八条副则”。是年6月3日,周学熙等还与那森签订了《开滦总局议事部规则》、《开滦总局矿界》、《开滦总局应付税则(按照开平矿务局旧章办理)》。

  6月13日,袁世凯临时政府外务部就开滦联合办理“正合同”照会英国公使备案。当月17日,直隶总督张锡鉴批准滦矿与开平矿联合办理“正合同”。6月14日,那森向伦敦开平公司报告:滦州公司管理权将全部移交给他,且按合同规定任何人无权干涉;各矿将由开平公司总矿师管理;滦州公司各部门将由开平公司各部门接管,由开平公司的员司来经营,滦州公司的员司仅按需要留用。

  7月1日,滦州公司向直隶总督张锡鉴禀报,对开、滦联合是“将滦矿赠送、出卖给开平公司,是丧失主权,乘机妄为”的说法进行辩解。并一再陈述,开、滦是联合营业,对国家主权及股东利益有挽回而无放弃。但是,他们把那森所说的实质问题却加以掩盖。开滦联合以后的实践验证了那森的说法。

  联合办理合同第17条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后,滦矿公司应有权利可将开平公司全产,由双方商定公道价值购回。但合同签订后十余年,仍未见筹办,开滦矿务总局连年获得高额利润。滦矿股东们获利不菲,对“回购”持消极态度。

  1928年,国民党建立统治地位。1931年10月,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布《矿业法》,规定由矿业权者分别缴纳矿区税和矿产税。是年12月2日,实业部以整理矿务为名,训令开平、滦州两公司设定矿权,并缴纳积欠矿区税金,两公司必须迅速分别照缴,不得再行拖延。开平公司借口中国颁布的《矿业法》尚未得到各列强国家的承认,拒绝按照矿业法规缴纳税款。

  1 9 3 2 年3月底至4月上旬,国民政府实业部派矿业司司长严庄到河北省实地视察,整顿矿务。严庄指出:《矿业法》已经先后修改颁布几次,滦州公司始终没有遵照办理注册、登记。另外,依照联合办理合同第17条,滦州公司有权将开平全产收回,但尚未筹办。滦州公司法律顾问冯仲文向严庄解释:因开平、滦州两公司联合办理,中间牵扯的地方很多。所有的款项都是由总局开支,滦州公司难于单独进行。对收回开平公司问题,滦州公司的经济状况并不充裕,不愿意用储存余利购回开平公司全产。严庄提出滦州公司的注册、登记、领照问题必须马上办理,以符合政府法令。

  是年6月4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再一次致电滦州公司董事部,命令滦州公司将原有开矿执照立即缴回,等候发给新照。为此,滦州公司在征得开平公司同意后,与实业部矿业司司长严庄在缴税数目上讨价还价。7月1日,开滦矿务总局召开董、监事联席会议,决定先筹税款7万元,备文呈请国民政府实业部单独换领采矿新照,等将来矿务局的全部税款得到解决后,再在应缴税款项下将已缴税款抵消。联席会议公推董事孙多钰、卢开瑗负责办理换照事宜。7月27日,国民政府实业部换给滦州公司“采字第二三六号”采煤执照(矿照发行日期为1932年7月28日)。同时指出,滦州公司应如数补缴所欠税款,以便结清。

  1933年2至7月间,国民政府实业部连续两次向开滦发出训令,催缴积欠税款。同年8月,为保全1912年所订《开滦矿务总局联合办理合同》,英方总经理那森·爱德与开滦矿务总局协理顾振一起作为代表赴南京面见实业部长陈公博,表示愿意就缴纳税金问题同实业部谈判。9月1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再次发出训令,要求开滦迅速进行税款清算,并补交区税,同时依法呈请矿权,领取采矿执照。11月,那森·爱德与顾振再次去南京交涉,斡旋数日后,由顾振私下与实业部达成如下协议:如果与财政部就矿产税磋商取得圆满结果,开滦矿务总局同意放弃已垫付的矿区税款27万元,并垫付100万元作为未来10年应交矿区税款;实业部按照第6017号矿界图内所载全区准予总局40年的采矿权(继续期限另商),并且允许将历年欠交矿税一律放弃。

  就在开滦矿务总局与国民政府实业部进行矿权交涉的过程中,滦州公司董事部提出修改1912年联合办理合同的要求。滦州公司一直认为开滦利润按“开六,滦四”分配有失公允,他们担心英国人取得合法矿权后不会在利润分配上做出让步,于是正式向开平公司董事部提议修改联合办理合同中利润分配、投票权等条款。开平公司董事会担心开平公司地位会受到削弱,于12月12日电告总经理那森·爱德中止矿权交涉,同时拒绝了滦州公司修改合同的要求。1934年2月,滦州公司委派顾振单独与实业部交涉,商业部于3月2日批文同意滦州公司单独申请新的采矿执照。此时,那森·爱德意识到如果滦州公司单独领取执照,将对开平公司不利,开平公司董事部也考虑日本人已占领冀东地区,开平公司必须在利润分配上做出让步,才能拿到采矿权。在此形势下,开平公司同意放弃1912年订立的联合办理合同。那森·爱德与顾振经过协商,同意开平、滦州两公司一切权力、资产与管理权平等,双方于1934年8月10日订立“修正联合合同”。

  1934年9月22日,实业部批准《开滦矿务总局修正联合合同》。修正后的联合合同主要规定:按照中外合资公司通行的矿业法办理,总局所得纯益平分;议董部双方代表相等,议决事件以投票多少决定;取消督办,双方各指派总局经理一人等。1935年11月29日,国民政府实业部正式颁发给开滦矿务总局“采字第991号”矿照。根据开滦的要求,实业部准予将开滦矿区与国营丰润县许鄄子、车轴山煤矿区重复部分划归开滦,并按照开滦矿区总图的四至,发给了矿照。(李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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