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去除市场中介、将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直接联结,分享经济使消费者享受到更便宜、更便捷的服务,从而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除了经济效益以外,分享经济还能通过提升资源利用率而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例如分享租车公司Liftshare就称其服务每年能减排二氧化碳11万吨。
分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所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高效性的特点和利用网络数据传输进行交易的运营模式,决定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监管必然面临新难题。结合其他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在鼓励企业发展分享经济的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需要注意到分享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公共责任的缺失问题。2013年,纽约市政府认定AirBnb短期租房业务模式为非法,原因在于AirBnb运营的短租房业务实质上提供了酒店的服务,也收取了相当于酒店的费用,却没有承担酒店行业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此例表明,在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面前,原来的税收与监管无法生效,从而使分享经济成了逃避税收及其他社会责任的灰色地带。
二是对应的超额利润并未被“分享”给真正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以互联网租车的领导者优步(Uber)为例,在快速占领市场、形成实际上的垄断之后,优步开始单方面修改与司机之间的协议。一位美国西雅图的司机透露,优步最初以每小时25美元收入吸引他加盟,最后他的收入却一路降低到了每小时2.64美元。
三是保护劳动者及消费者安全的责任缺失。在美国,优步和Lyft等提供分享租车服务的公司拒绝为司机提供任何保障,风险由司机与乘客承担。目前在我国,也存在一些分享经济平台以“解放手艺人”“实现财务、时间、心灵三大自由”等口号吸引劳动者,却并不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劳动保障。这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反过来又会增加安全风险,对社会安定和谐带来隐患。
发展分享经济,需要监管和配套制度的不断创新。作为新生事物,分享经济对传统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带来冲击是情理之中的事。各个领域对应的政府监管部门需要保持对分享经济形态的关注,尤其关注其中是否存在侵占公共利益、损害劳动者权益、推卸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并及时予以干预。
要防范分享经济发展存在的潜在风险,首先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建设与移动互联网时代相匹配的技术手段,改变各地监管各自为政的局面,对基于互联网经营的分享经济企业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直接从企业总部获取第一手营运数据,根据数据依法、如实收取税费,并基于大数据分析对行业进行统筹管理。
其次,要将安全、用户隐私乃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落实到企业主体身上,杜绝企业以“分享”为由推卸社会责任。
再次,要着力维护分享经济形态中劳动者的权益,约束企业随意操纵定价、榨取劳动者利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在自由参与分享经济的同时享有“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唯有政府监管部门负起责任,做好监管工作,方能确保分享经济健康发展。